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579號
TPDM,101,審訴,579,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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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瀚江
      葉張美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志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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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