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自字第65號
自 訴 人 唐元古
被 告 高華柱 國防部長
吳敦義 行政院前院長
馬英九 總統
黃珮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楊治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周志榮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王朝枝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書記官
黃世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 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對被告等提起本件瀆職案件之自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 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