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兼訴訟代理 李錦政
人
被 上 訴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國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41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聲明不服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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