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15號
TCDV,101,訴,415,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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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許育嘉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周錦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7 列關於「1,011,243 元」記載,應更正為「1,013,89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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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