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 告 田白玉
原 告 吳坤墀
被 告 純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藝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客
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為:「一、請求確認被告純箴社區管
理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純箴社區第五屆第二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中參臨時動議㈡追認純箴社區自助自救會自100年7
月1日至100年10月20日之所有決議及執行事項⒈推選自救會委員
,並選舉張罌亓當選主任委員、盧金盾當選監察委員、胡秀美當
選財務委員;⒉管理費徵收方式所表決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按
區分所有權比例(坪數)徵收;⒊協調社區訴訟爭端所決議內容
;⒋聘請保全公司所決議於100年8月16日聘請威廉赫登保全公司
進駐,每月費用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整等決議無效。二、請求確認
被告純箴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召開於民國101年3 月16日舉行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均無效。」備位聲明為:「請求將被告純箴社區管
理委員會所召開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
議事項均撤銷。」從而,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100年12月10
日第5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101年3月16日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319號裁判參照),因原告請求確認之民國100年12月10日、101
年3月16日決議,其決議內容、時間不同,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
,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如前所
述,本件先位訴之聲明中有2項訴訟標的,且均無法核定價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33,6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應補
繳30,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