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98號
TCDV,101,補,1098,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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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告 宋耀錤
廖玉蕊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嘉
被告 林振廷
陳翠娟
陳翠兒
連双幸
李景光
李明麗
李淑麗
黃春燕
顧紓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第1項訴之聲明為:「確認
原告就臺中市○○區○○段701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9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9/36,有優先購買權存在。」;第2
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林振廷陳翠娟陳翠兒連双幸
李景光李明麗李淑麗與被告黃春燕顧紓維間就前開所
示土地及權利範圍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原狀。」。核原告所提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49,158元【計算式:199平方公
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5,259元×土地持分29/36=4,049,
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2項訴之聲明則屬附帶請求,
不另徵收裁判費。爰以第1項訴訟標的聲明為核定,並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41,0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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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