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陳韋廷
巷67號
被 告 陳錦龍
巷67號
被 告 陳驊君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000元(4800平方公尺
×85元=4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