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68號
TCDV,101,補,1068,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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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宋尚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澤語即吳宜芳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9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3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
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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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