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60號
TCDV,101,補,1060,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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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黃國修
原 告 黃國書
被 告 黃秋菊
被 告 劉福享
被 告 劉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9萬4864元(即
568X949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4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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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