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44號
TCDV,101,補,1044,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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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5,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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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