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紀富仁
紀忠富
紀福永
紀福順
紀忠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1,
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