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曾暄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欣懋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
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