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31號
TCDV,101,補,1031,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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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鄭嘉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昕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7500元,
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500元外,尚應
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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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