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王德隆
呂來春
卓振芳
號
陳溪
王美娟
林正信
陳政義
李玉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江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2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65,5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