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231號
TCDV,101,監宣,231,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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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王景懋
相 對 人 王達權
法定代理人 王景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予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 三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經鈞 院以一○一年度監宣字第三六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確定。聲請人因照顧相對 人生活所需,必須處分相對人如主文所示之土地,亦已獲相 對人最近親屬之同意。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 如主文所示之土地予如附表所示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上 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入住契約、同意 書、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選 定監護人,有關相對人之生活費用皆由聲請人協助處理,故 將上開土地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之生活費用,應屬為受監 護人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
一、臺中市○里區○○○段三五二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十八分 之一)、買受人:曾俊雄
二、臺中市○里區○○○段三五二–三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十 八分之一)、買受人:曾俊雄
三、臺中市○里區○○○段三五二–四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十 八分之一)、買受人:曾俊雄
四、臺中市○里區○○○段三五二–六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十 八分之一)、買受人:曾俊雄
五、臺中市○里區○○○段三五二–七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十 八分之一)、買受人:曾俊雄
六、臺中市○里區○○○段三五二–一○號土地(權利範圍:四 十八分之一)、買受人:曾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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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