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尤仁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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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協商成立,若已毀諾,│
│ 應提出毀諾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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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與父母共同經營之「美慧專業服飾修改店」於聲請│
│ 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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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顯示房屋地址?亦未有租│
│ 金繳納之紀錄?應釋明承租房屋地址,並提出聲請前一年│
│ 內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亦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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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納郵費新臺幣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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