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128號
TCDV,101,消債補,128,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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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孟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附表一:
┌───────────────────────────┐
│(一)所列財產、收入及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
├───────────────────────────┤
│(二)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就「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
│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有擔保或優先 │
│ 權」,均未勾選,應予釋明。 │
├───────────────────────────┤
│(三)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和易服飾」,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四)預納郵費新臺幣2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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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