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慶章
代 理 人 洪主雯 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慶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嘉裕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經鈞院裁定免責,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8年7月23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開始清算並同時 終止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於98年9月3日以98年度消債聲字 第182號裁定免責,業已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卷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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