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慧華(原統編.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權人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玉惠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星展銀行轉讓)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慧華(原統編ID:Z000000000)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慧華(原統編ID:Z000 000000)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免責 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裁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案卷查明屬實, 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 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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