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35號
TCDV,101,消債更,135,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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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請人   洪孟婷
即債務人       98巷1.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對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孟婷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人前與最 大債權銀行協商,債權人提出180期,利率年息8%,每月須 清償9,460元之方案,惟因當時聲請人待產失業中,無法負 擔協商金額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至 100年間自營早餐攤販,平均月營業淨利約15,000元,目前 擔任慈元宮文書公司,每月收入僅約10,000元至13,000元, 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為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 營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 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台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慈 元宮證明書、支出單據影本等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 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 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 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 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7月27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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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