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23號
TCDV,101,家婚聲,23,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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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代 理 人 許琬如
      蔡佩芬
      謝明璇
相 對 人 鄧榮富
      古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鄧榮富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 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 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民事 判決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 ,伊等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關係人嘉億資 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嘉億公司)與相對人鄧榮富間之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未果,業經鈞院發給九十七年度 執字第三三七六二號債權憑證。嗣聲請人自關係人嘉億公司 受讓取得對相對人鄧榮富之上開債權,相對人鄧榮富至今尚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五十萬元及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經聲請人 向國稅局調閱相對人鄧榮富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鄧榮 富名下已無有價值之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 零十一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 產制等語。
三、㈠相對人鄧榮富辯以:不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伊有四個小孩 ,只有伊一人在工作,家庭還負債,且伊亦積欠相對人古姬 債務未清償云云。㈡相對人古姬辯以:不同意聲請人之聲請 ,之前已幫相對人鄧榮富償還過債務,渠都一直上班,辛苦 賺錢云云。
四、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且未向 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據 其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債權憑證、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借據為證,並有本院民 事庭查詢表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㈡準此,相對人婚後 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伊等之夫妻 財產制。現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鄧榮富之財產強制 執行後,仍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是揆諸前揭說明,相對 人上開所辯,核無足取,故聲請人自得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 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一千零 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九十七條,非訟事件 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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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