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134號
PCDM,90,交附民,134,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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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丙○○
        甲○○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畹芷律師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三巷二十八號三樓之三
右列被告丁○○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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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