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瑞昌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黎國強
法定代理人 陳氏鶯
黎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陳氏鶯及黎文龍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
聲請狀,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陳氏鶯及黎文龍簽名或蓋章之收養契約
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被收養人生父黎文龍之
戶籍資料,並提出中文譯本。
四、越南國之收養法規及本件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之相關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