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158號
TCDV,101,司養聲,158,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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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保元
      徐彩圓
共同代理人 吳佩貞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余雅靜
法定代理人 余興唐
      孫良萱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楊雯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收出養評估報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 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 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 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 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 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 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 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 文;又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 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 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 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惟未提出收出養評估報 告,而依其情形係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補正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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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