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121號
TCDV,101,司養聲,121,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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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國良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姿淇
法定代理人 陳菀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良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收養王姿淇為養女,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收養人王國良(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王姿 淇(女、88年9 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為證 ,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陳菀妤於本院101年6月19日訊問時到 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且被收養人生父王明雄業於89 年11月3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綜觀全案卷證 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 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 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5月 2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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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