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曹世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施陳由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世永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收養施陳由景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曹世永(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施陳由景(女、 41年10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收養人健康檢查表等證 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陳子淦、生母陳林水瑛均歿) 之配偶施連昌、成年子女施亮恩、施慧恩先後於本院101年6 月13日、同年7月1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 。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 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 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 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5月14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