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林麗香
相 對 人 黃何裙
黃彥璁
黃志皓
蔡貴燕
黃佩誼
黃盈嘉
黃聖紋
黃坤火
黃阿網
鄧黃靜美
黃敏端
黃美綢
黃秀川
黃俊清
黃明安
黃明珠
黃素鳳
劉拔銓
劉明琮
劉志琛
劉美伶
劉秀娟
蔡劉淑婷
黃阿員
黃安盛
黃安慶
黃安添
黃安炫
黃安祥
鄭燕燕
張六秀
莊乃濱
黃王鳳嬌
黃耀堂
黃碧容
黃正昇
黃翠容
謝仁杰
陳蓀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何裙、黃彥璁、黃志皓、蔡貴燕、黃佩誼、黃盈嘉、黃聖紋、黃坤火、黃阿網、鄧黃靜美、黃敏端、黃美綢、黃秀川、黃俊清、黃明安、黃明珠、黃素鳳、劉拔銓、劉明琮、劉志琛、劉美伶、劉秀娟、蔡劉淑婷、黃阿員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安盛、黃安慶、黃安添、黃安炫、黃安祥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鄭燕燕、張六秀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乃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王鳳嬌、黃耀堂、黃碧容、黃正昇、黃翠容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蓀裕、謝仁杰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 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 訴字第253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書附表所示 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1,490元、戶政規費540元及地政規費400元,是相 對人黃何裙、黃彥璁、黃志皓、蔡貴燕、黃佩誼、黃盈嘉、 黃聖紋、黃坤火、黃阿網、鄧黃靜美、黃敏端、黃美綢、黃
秀川、黃俊清、黃明安、黃明珠、黃素鳳、劉拔銓、劉明琮 、劉志琛、劉美伶、劉秀娟、蔡劉淑婷、黃阿員應連帶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77元【計算式:(51,490元 +540元+400元)3/48=3,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黃安盛、黃安慶、黃安添、黃安炫、黃安祥應分別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11元【計算式:(51,490元+ 540元+400元)1/40=1,311元】,相對人鄭燕燕、張六 秀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369元【計算式:( 51,490元+540元+400元)4/48=4,369元】,相對人莊 乃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197元【計算式:( 51,490元+540元+400元)67/288=12,197元】,相對人 黃王鳳嬌、黃耀堂、黃碧容、黃正昇、黃翠容應分別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20元【計算式:(51,490元+540 元+400元)5/144=1,820元】,相對人陳蓀裕、謝仁杰 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2元【計算式:(51,49 0元+540元+400元)1/288=182元】,爰確定為如主文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