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158號
TCDV,101,司票,3158,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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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吳錫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枋明輝枋深煙枋陳玉霞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枋明輝枋深煙枋陳玉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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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