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158號聲 請 人 吳錫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枋明輝、枋深煙、枋陳玉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枋明輝、枋深煙、枋陳玉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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