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103號
TCDV,101,司票,3103,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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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103號
聲 請 人 林松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俊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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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