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讚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憲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
㈡聲請人讚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7月11日經授
中字第1003416914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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