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61號
債 權 人 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千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
公司設址非本院轄區,應提出其主營業所位於本院轄區之
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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