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債 權 人 陳福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朝富即賴文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併請提出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