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51號
債 權 人 謝文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
1003268797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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