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0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黃楨源、劉寧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1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13220028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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