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652號
TCDV,101,司促,24652,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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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652號
債 權 人 吳姿瑩建華汽車玻璃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佳彬即佳祥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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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