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652號債 權 人 吳姿瑩即建華汽車玻璃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佳彬即佳祥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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