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801號
TCDV,101,司促,23801,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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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0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雪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
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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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