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51號
債 權 人 郭有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壽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1年6月25日。依民事 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 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1年7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