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603號
TCDV,101,司促,19603,201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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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債 權 人 李聰榮
債 權 人 林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 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各自 請求債權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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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