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1年度,38號
TCDV,101,勞聲,38,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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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春梅
相 對 人 趙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10獨B125)調解結果所載「雙方達成協議,趙羽潔小姐同意給付鐘點10,000元。請劉春梅小姐於101年7月1日晚上8時,至臺中市西屯區○○○○街99號地下室1樓領取現金10,000元。並請趙羽潔小姐將劉春梅小姐簽收之單據傳真本會存查。」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向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申請為勞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 至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1年5月 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鐘點費10,00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5月8日中市勞 動字第1010018826號函檢送之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 101年5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可稽。是聲請人所持 兩造成立之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 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茲查,相對人與聲請人於101年5月 3日在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下, 雙方最終就「雙方達成協議,趙羽潔小姐同意給付鐘點10, 000元。請劉春梅小姐於101年7月1日晚上8時,至臺中市西 屯區○○○○街99號地下室1樓領取現金10,000元。並請趙羽 潔小姐將劉春梅小姐簽收之單據傳真本會存查。」此結果成 立調解,並在調解紀錄上簽名確認。詎聲請人依照上開調解 紀錄所載,於101年7月1日晚上8時至臺中市西屯區○○○○街 99號地下1樓,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現金10,000元時,相對人 竟拒絕依照前揭調解紀錄之結果而為給付,爰依法聲請法院 就該結論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勞



資關係協會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 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5月8日中市勞動字第 1010018826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為證。今該等主文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之給付期限(101年 7月1日晚上8時)業已屆至,然相對人仍未履行,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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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