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林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林一多
林一汩
兼 上一人 林一瑞
法定代理人 3
被 告 林一熹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繼承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所載。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均應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或負擔十分之一。訴訟費用由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各負擔四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一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一)原告為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配偶,雙方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 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秦興光於一百年二月八 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子女即被告林 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等五人。原告與被繼承人 秦興光間之夫妻財產制關係因秦興光過世而消滅,原告自 得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平均分配與被繼承人 秦興光之剩餘財產,並將之自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中扣 除後,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繼承遺產,即原告與被告每 人各依五分之一之比例繼承。
(二)被繼承人秦興光死亡時,遺有經國稅局核定價額為二百八 十八萬二千四百六十八元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 核定價額為一千七百六十九萬四千零二十四元如附表一編 號4至46所示動產,且其後生有如附表一編號47至68孳息 ,原告依國稅局核定之財產僅有動產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 八十六元(實為二百零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元,原告願退
讓以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準),爰請求依附表二所示之方 式分割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即不動產部分由原告取得 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十分之一;秦興光所遺現金部分( 含後續利息所得)全數交由原告,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股票 及銀行保管箱內之財物抵充之;秦興光所遺之動產,扣除 原告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後,所剩餘額再按兩造 各分得五分之一之方式均分。因原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後,原告與被繼承人秦興光之法定財產制關係即應清 算,並應以秦興光辭世時為清算之基準時點,依當時之財 產狀況,原告本得請求分配二分之一,而上開二分之一之 財產差額,原告本得請求被告連帶以現金支付之。若法院 認本件應採原物分割之方式為分配,原告主張原物所生之 股利、股息及利息,雖然都在原告與秦興光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後才歸入秦興光帳戶,但原物分割本應及於其孳息 ,原告主張在此情況下,本件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分配方式 及金額,應依附表三之方式為之,自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 起,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 資、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均應由原告取得或負擔 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或負擔十分之一。
(三)聲明:兩造繼承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予 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載;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 ,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 、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均應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 分之六、被告各取得或負擔十分之一。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一熹:對於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配偶, 雙方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 人秦興光於一百年二月八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被繼承 人秦興光之子女即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 等五人,被繼承人秦興光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原告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價額為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八十 六元,原告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情並不爭執,惟 不同意依原告主張之附表二方式分配剩餘財產及分割遺產 ,希望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割動產,因被繼承人秦興光所 遺之財產中股票所佔比例甚高,而股票之價值變動甚鉅, 一旦景氣反轉,股價腰斬更屬常見,故如在計算夫妻雙方 財產價值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股價為計算之標準 ,但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卻以現金作為給付標的,則 對被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之他方顯然不公平。原告引用國稅 局之計算即秦興光死亡時之股價計算秦興光之遺產價值,
作為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依據,但當時之股價較現在高 出甚多,十五檔股票中,僅有二檔股價上漲,其餘均巨幅 下跌,更有跌至剩下當時二點二成者(詳參被告林一熹答 辯㈢狀),於此股價低迷之情形下,現金權全部配給原告 ,股票留給被告,對被告顯然不公,應依附表三所示方法 分割。
(二)被告林一汩、林一瑞:尊重原告意見,對於原告主張之分 割方法無意見。
(三)被告林一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為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配偶,雙方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 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秦興光於一百年二月八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均係被繼承人秦 興光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等情,為原告與 被告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所不爭,復有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股利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票發放通知書暨領取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財政部台 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臺 中市殯葬管理所使用規費等在卷可稽,堪信真實。(二)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 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 段定有明文。夫妻一方死亡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 ,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目的,乃在貫徹男女平等之原 則,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之財產,除無償取得之情 形外,配偶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並不因係夫妻一方死亡 或離異而有不同,故法定財產制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 方死亡而消滅,應先計算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嗣後生存 之配偶再依上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經依 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於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為其遺 產,生存之配偶尚得再依繼承法有關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 同繼承。基上,原告主張其配偶秦興光死亡,雙方之法定 財產關係消滅,其得請求分配與秦興光之剩餘財產,即無 不合。
(三)原告與秦興光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夫妻財產制未有特別約 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應用聯 合財產制,而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
產制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依親屬編 施行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於修正施行後均視為婚後財產, 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 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準,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 四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是關於原告及被繼承人秦興光之 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秦興光死亡時即一百年 二月八日為準,合先敘明。
(四)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
1.原告之婚後財產:原告主張其於秦興光死亡時,婚後財產 為動產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元,業據提出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國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 明書、統一綜合證券客戶庫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林一 汩、林一瑞、林一熹所不爭,被告林一多未到庭爭執,應 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之婚後財產價額,為二百零四萬四千 四百八十六元。
2.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婚後財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秦興光死 亡時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業據提出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林一汩、林一 瑞、林一熹所不爭,被告林一多未到庭爭執,應堪認為真 實。是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婚後財產價額,為如附表一編號 1至46所示之合計二千零五十七萬六千四百九十二元。又 被告林一熹主張上開附表一之動產部分至一百零一年五月 九日衍生孳息、現金股利、盈餘配股如附表一編號47至68 所示,其於被繼承人秦興光過世時,以被繼承人之存款支 付喪葬費用共十三萬四千六百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股利憑 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票發放通知書暨領取 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財政 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 、臺中市殯葬管理所使用規費為證,亦為原告及被告林一 瑞、林一汨所不爭,亦堪信屬實在。
3.按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差額,並未區分差額之類別,亦 即並非僅金錢得以平均分配,不動產、可分之動產亦應得 平均分配,以符合公平原則,並可避免分得不動產、現金 以外動產之人尚須支付大筆現金予請求權人。本件被繼承 人秦興光所遺財產中有為數不少之股票(參附表一),而 被告林一熹主張:原告引用國稅局之計算即秦興光死亡時 之股價計算秦興光之遺產價值,作為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之依據,但當時之股價較現在高出甚多,十五檔股票中, 僅有二檔(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堃霖冷凍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價上漲,其餘均巨幅下跌,更有跌至剩下 當時二點二成者等語(詳參被告林一熹答辯㈢狀),為原 告及被告林一瑞、林一汨所不爭,且其中太平洋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曾辦理減資,於此情形下,原告主張依附表二所 示分割方式,不動產部分先由原告取得二分之一,其餘動 產部分,由原告取得被繼承人之全部現金存款、保管箱中 之物品及部分股票,其餘再分由兩造各取得五分之一,對 被告殊屬不公,被告林一熹主張應按附表三(B)所示之 方式原物平均分配各類財產予原告,應屬公允可採。(五)秦興光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
1.秦興光死亡時之財產原如附表一所示,扣除前揭原告所請 求剩餘財產差額之附表三(B)所示財產後,所餘即屬秦 興光之遺產。
2.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 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之 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 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被繼承人秦興光遺有上開遺產,揆 諸前揭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 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秦興光 之遺產,自屬有據。
3.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又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 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 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 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法院為上述分割之裁判時,自應斟酌共 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 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此觀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 布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修正理由甚明。再者,公同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被 告林一熹主張就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含計至一百零一 年五月九日止之動產孳息、配股、配息部分,應依附表二 (D)至(H)之方式分割,自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 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 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部分,則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 分之六、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各各負擔 十分之一之情,尚無明顯不利於特定繼承人之情事,原告 及被告林一瑞、林一汨亦表明可以接受,本院認上揭分割 方案,堪予憑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五、本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為勝訴,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訴訟費用,至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 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 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部 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分得遺產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 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一:(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明細表)
1.土地: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90地號(面積:1,276 平 方公尺、持分:1/16、國稅局核定價額:2,432,375元)2.土地:臺中市○○區○○段一小段390-1地號(面積:159 平 方公尺、持分:1/16、國稅局核定價額:303,093元)3.房屋:臺中市○○區○○里○○路39號1樓(持分:全部、國 稅局核定價額:147,000元)
4.投資: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96股、國稅局核定價額 :0元)
5.投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580股、國稅局 核定價額:19,098元)
6.投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5,319股(嗣減
資為24673股)、國稅局核定價額:227,501元)7.投資:益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144股、國稅局核定 價額:0)
8.投資: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241股、國稅局核定 價額:3,916元)
9.投資: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604股、國稅局 核定價額:278,885元)
10.投資: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55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2,363元)
11.投資: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9,937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429,642元)
12.投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1,994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418,590元)
13.投資: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3,679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1,876,589元)
14.投資: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668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222,961元)
15.投資: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31,315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3,319,390元)
16.投資: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5,186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347,000元)
17.投資: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2,174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386,524元)
18.投資: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618股、國稅局 核定價額:178,090元)
19.投資: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9,244股、國稅局 核定價額:178,409元)
20.投資: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000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181,000元)
21.投資: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029股、國 稅局核定價額:427,074元)
22.投資: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4,467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279,213元)
23.投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0,043 股、國稅局核定價額:655,563元)
24.投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018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65,735元)
25.投資: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815股、國稅局核 定價額:10,146元)
26.投資: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23,657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213,859元)
27.投資: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85,186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1,235,197元)
28.投資: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8,966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819,627元)
29.投資: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6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429元)
30.其他: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保管箱C型第3833號(國稅局 核定價額:243,060元)
31.其他: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C種第03305號(國稅局 核定價額:4,572元)
32.存款:台北東門郵局存簿儲金(國稅局核定價額:1,815,558 元)
33.存款:台中國光路郵局(劃撥)活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555元)
34.存款:台中國光路郵局定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1,000, 000元)
35.存款:台中國光路郵局定期存款預估利息(國稅局核定價額 :4,852元)
36.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96,780元)
37.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定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500,000元)
38.存款: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活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450,761元)
39.存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187,851元)
40.存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定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1,000,000元)
41.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證券活期存款(國稅局核 定價額:200元)
42.存款: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13,845元)
43.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證券活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593,486元)
44.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 定價額:5,662元)
45.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綜合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11元)
46.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綜合存款USD$1.05(
國稅局核定價額:30元)
(以上1至46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合計價值為20,576,492元)47.現金股利: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65,080元48.現金股利: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0,668元49.現金股利: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31元50.現金股利: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3,868元51.現金股利: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08元52.現金股利: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45,472元53.現金股利: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1, 034 元
54.現金股利: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5,981元55.現金股利: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42,593元56.現金股利: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5,521元57.現金股利: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4,491元58.盈餘配股: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3股)
59.盈餘配股: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599 股)
60.盈餘配股: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 數量:543股)
61.盈餘配股: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300股)
62.盈餘配股: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598股)
63.盈餘配股: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10,222股)
64.盈餘配股: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236股)
65.盈餘配股: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112 股)
66.存款利息: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利息:1,354元67.存款利息: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利息:1,274元68.存款利息: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款利息11,834元附表二:
一、秦興光所遺不動產部分:
(一)秦興光生前名下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三 九0及三九0之一地號土地,持分各十六分之一部分,由 原告取得上述二筆土地各一百六十分之六之應有部分;被 告四人則各取得一百六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
(二)秦興光生前名下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一
0一三七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街三九號建 物,由原告取得十分之六之應有部分持分;被告四人則各 取得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
二、秦興光所遺動產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01至18之存款合計五百六十六萬九千五百九十 一元,由原告取得。
(二)秦興光名下如附表一編號45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保管箱 C型第三八三三號(核定價額二十四萬三千零六十元)及 編號46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C種第03305號(核定 價額四千五百七十二元)保管箱內之財務,均由原告取得 。
(三)秦興光名下如附表一編號2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1,994 股股票(核定價額四十一萬八千五百九十元)、編號41大 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23,657股股票(核定價額二十一 萬三千八百五十九元)及編號42台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186股股票(核定價額一百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七元 ),均由原告取得。
(四)秦興光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9至編號26、編號28至編號40、 編號43至編號44之股票,均由兩造五人於上開股票變價後 平均分受,各取得五分之一。
附表三
┌─┬────┬────┬─────┬───┬───┬───┬───┬───┬───┐
│編│財產名稱│(A)秦 │(B) │(C) │(D) │(E) │(F) │(G) │(H) │
│號│ │興光財產│林建業夫妻│應分配│林建業│林一汩│林一熹│林一多│林一瑞│
│ │ │數額 │剩餘財產分│遺產數│繼承所│繼承所│繼承所│繼承所│繼承所│
│ │ │ │配所得 │額(A │得 │得 │得 │得 │得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士│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
│1 │林區翠山│: │1/32 │圍: │圍: │圍: │圍: │圍: │圍: │
│ │段一小段│1/16 │ │1/32 │1/160 │1/160 │1/160 │1/160 │1/160 │
│ │390地號 │ │ │ │ │ │ │ │ │
│ │土地 │ │ │ │ │ │ │ │ │
├─┼────┼────┼─────┼───┼───┼───┼───┼───┼───┤
│ │台北市士│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
│2 │林區翠山│: │1/32 │圍: │圍: │圍: │圍: │圍: │圍: │
│ │段一小段│1/16 │ │1/32 │1/160 │1/160 │1/160 │1/160 │1/160 │
│ │390-1地 │ │ │ │ │ │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 │台北市士│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
│3 │林區翠山│: │1/2 │圍: │圍: │圍: │圍: │圍: │圍: │
│ │裡明溪路│全部 │ │1/2 │1/10 │1/10 │1/10 │1/10 │1/10 │
│ │39號1樓 │ │ │ │ │ │ │ │ │
│ │房屋 │ │ │ │ │ │ │ │ │
├─┼────┼────┼─────┼───┼───┼───┼───┼───┼───┤
│ │華隆股份│96股 │48股 │48股 │8股 │10股 │10股 │10股 │10股 │
│4 │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中華映管│4,580股 │2,290 股 │2,290 │458股 │458股 │458股 │458股 │458股 │
│5 │股份有限│ │ │股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太平洋建│24,673股│12,337 股 │12,336│2,468 │2,467 │2,467 │2,467 │2,467 │
│6 │設股份有│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限公司 │ │ │ │ │ │ │ │ │
├─┼────┼────┼─────┼───┼───┼───┼───┼───┼───┤
│ │益華股份│1,144股 │572股 │572股 │116股 │114股 │114股 │114股 │114股 │
│7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美吾華股│241股 │121股 │120股 │24股 │24股 │24股 │24股 │24股 │
│8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至上電子│10,604股│5,302 股 │5,302 │1,062 │1,060 │1,060 │1,060 │1,060 │
│9 │股份有限│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公司 │ │ │ │ │ │ │ │ │
├─┼────┼────┼─────┼───┼───┼───┼───┼───┼───┤
│ │堃霖冷凍│158股 │79股 │79股 │15股 │16股 │16股 │16股 │16股 │
│10│機械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含附表 │ │ │ │ │ │ │ │ │
│ │一編號58│ │ │ │ │ │ │ │ │
│ │盈餘配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機電線│20,535股│10,267 股 │10,268│2,052 │2,054 │2,054 │2,054 │2,054 │
│11│電纜股份│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含附表 │ │ │ │ │ │ │ │ │
│ │一編號62│ │ │ │ │ │ │ │ │
│ │盈餘配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鋼鐵│12,593股│6,296 股 │6,297 │1,261 │1,259 │1,259 │1,259 │1,259 │
│12│股份有限│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公司 │ │ │ │ │ │ │ │ │
│ │(含附表 │ │ │ │ │ │ │ │ │
│ │一編號60│ │ │ │ │ │ │ │ │
│ │盈餘配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新麗華│113,679 │56,839 股 │56,840│11,368│11,368│11,368│11,368│11,368│
│13│股份有限│股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公司 │ │ │ │ │ │ │ │ │
├─┼────┼────┼─────┼───┼───┼───┼───┼───┼───┤
│ │光磊科技│10,668股│5,334 股 │5,334 │1,066 │1,067 │1,067 │1,067 │1,067 │
│14│股份有限│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公司 │ │ │ │ │ │ │ │ │
├─┼────┼────┼─────┼───┼───┼───┼───┼───┼───┤
│ │台灣化學│35,344股│17,672 股 │17,672│3,536 │3,534 │3,534 │3,534 │3,534 │
│15│纖維股份│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和鑫光電│15,186 │7,593 股 │7,593 │1,517 │1,519 │1,519 │1,519 │1,519 │
│16│股份有限│股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公司 │ │ │ │ │ │ │ │ │
├─┼────┼────┼─────┼───┼───┼───┼───┼───┼───┤
│ │台光電子│12,474股│6,237 股 │6,237 │1,249 │1,247 │1,247 │1,247 │1,247 │
│17│材料股份│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含附表 │ │ │ │ │ │ │ │ │
│ │一編號61│ │ │ │ │ │ │ │ │
│ │盈餘配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宏齊科技│5,730股 │2,865 股 │2,865 │573股 │573股 │573股 │573股 │573股 │
│18│股份有限│ │ │股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含附表 │ │ │ │ │ │ │ │ │
│ │一編號65│ │ │ │ │ │ │ │ │
│ │盈餘配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亞科技│23,711股│11,855 股 │11,856│2,372 │2,371 │2,371 │2,371 │2,371 │
│19│股份有限│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公司 │ │ │ │ │ │ │ │ │
├─┼────┼────┼─────┼───┼───┼───┼───┼───┼───┤
│ │中華開發│55,604股│27,802 股 │27,802│5,562 │5,560 │5,560 │5,560 │5,560 │
│20│金融控股│ │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含附表 │ │ │ │ │ │ │ │ │
│ │一編號60│ │ │ │ │ │ │ │ │
│ │盈餘配股│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