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39號
TCDV,100,訴,1239,2012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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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                                          
原   告 B女    姓名.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陳瑞騏 
訴訟代理人 林沛君 
      陳耀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漏載訴訟費用之裁判,應補充記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並補充記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 原告負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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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