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Fancy State Corporation Limited(邦穎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旗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張薰雅律師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王棨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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