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93號
原 告 張廖芬娟
余廖芳娟
廖郁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廖茲斌
廖茲祥
廖碧鈴
賴絹
廖聖傑
廖碧珠
廖碧鈺
廖元榮
林世芳
兼訴訟代理 林世芬
人 號5樓之.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1.2.3.4中關於「福興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福星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