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102號
TCDV,100,勞訴,102,2012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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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呂金童
      郭凱隆
      涂瑋棋
兼 前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江清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桂章」記載,應更正為「楊佳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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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