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趙明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明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趙明良於民國101年6月7日收受本件判決正 本,並於10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而提起上 訴,此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聲明狀各1紙在卷可稽,然其 刑事上訴聲明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