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756號
TCDM,101,聲,2756,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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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圍智
具 保 人 藍雅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
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藍雅萍因受刑人許圍智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 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依受刑人之戶 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未到 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 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分別交付 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外公潘春貴及受僱人 郭昱伶收受,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 該署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南地 檢署檢察官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報 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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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