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746號
TCDM,101,聲,2746,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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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銘
上列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光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695、13943 號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 月31日確定,99年6 月30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8 片(詳該署 99年度保管字第142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 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 ,被告陳光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695、13943 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99年6 月30日確定,於101 年4 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押之盜版光碟8 片( 詳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1429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犯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之違法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 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 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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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