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726號
TCDM,101,聲,2726,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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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怡齊
具 保 人 簡伯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101年度執字第617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伯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林怡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簡伯宇繳納現金後,已 將受刑人林怡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 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 ,顯見受刑人林怡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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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