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714號
TCDM,101,聲,2714,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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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耿昆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張永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1 年度執字第6121號、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4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永盛因被告張耿昆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張耿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千元,由具保人張永盛繳納後,已將 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 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 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 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 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 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 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 人5 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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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