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思帆
具 保 人 彭珮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珮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珮甄因受刑人陳思帆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依其戶籍地, 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 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判決附卷可憑;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依具保人之戶籍地,通知具保人,命具保人通知被告 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亦有戶政役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 受刑人顯已逃匿,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 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